吉林桦甸,一女子拿着9万元现金到银行存了一笔5万元定期,剩余4万元存入活期,但银行在收取9万元现金后,却只存入了7.8万元,其中活期存款只有2.8万元。女子事后才发现这一问题,遂找到银行理论,要求退还1.2万元,但银行不提供流水及监控视频,事后也只是存回元活期存款,剩余1万元不予返还。无奈,女子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1万元差额部分。经审理,法院驳回女子全部诉讼请求。(来源:桦甸市人民法院)沈某年近六旬,平时习惯存一些定期,因为是存折,只能去柜台存取。事发当天,沈某拿着自己好不容易存下的9万元现金,前往某邮政银行存入存折,存了一笔5万元的定期存款,一笔4万元作为活期存入。沈某以为事情就此结束,但回到家发现,存折显示,5万元定期存款是没有问题,但是活期存款余额却只有2.8万元,却不是4万元。沈某发现异常后,第一时间来到存款银行,要求调取沈某存取款的银行流水。银行调取了沈某的存取款银行流水后,并没有给到沈某,也没有给任何答复。沈某向银行工作人员索要,遭到拒绝。此后,沈某继续向银行伸张权益,提出银行弄错了自己的存款,少存了1.2万元。几经折腾,银行查看了监控录像,将沈某的5万元存款转为活期存款,且向沈某存折存入了元款项。但对于沈某提出的剩余1万元,银行没有任何答复。沈某认为,自己就是提供了9万元现金,但银行工作人员出错,导致少存入了1.2万元现金。现在银行不提供流水,也不提供监控录像,且安排人员补存入了元,对差额1万元却不认,让人怀疑,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退还1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对于沈某的起诉事由,银行不予认可,辩称:第一,沈某办理了两笔存款,一笔是5万元定期存款,一笔是2.8万元活期存款,沈某已经在业务单据上签字确认。第二,沈某要求银行提供监控录像,但沈某提出的时间距离办理业务已经超过近2个月,而银行的监控录像保存时间是30天,没办法提供沈某办理业务时的监控录像。第三,沈某主张银行返还1万元及对应利息,属于无理要求。银行在整个业务办理中,不存在违规行为,且都有留存客户签字的单据。而且,按照内部办事规程,每天的业务都有反复核对凭证与现金是否一一对应,如有长短款问题,会第一时间反馈。但银行查实,当天不存在长短款问题。那么,沈某的诉求是否能够获得支持?银行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呢?银行是否应该退还1万元及相应利息呢?从法律角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因此,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如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证的,可以向法院调取证据。具体到本案,沈某作为起诉方,要求银行退还1万元存款及相应利息,应提供证据证明银行当天确实收取了沈某9万元现金,则结合银行流水,就可以说明银行少存了1.2万元。基于此,沈某才可以要求银行退还1万元差额及相应利息。遗憾的是,沈某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也没有第一时间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者申请证据保全,现在银行提供的银行流水,反映并不存在问题,而银行监控也因为保存期限问题,无法提供。在现有证据情况下,只能证明沈某存款了两笔,一笔是5万元定期存款,一笔是2.8万元活期存款,不存在差异,法院很难支持沈某的主张。因此,银行最终驳回了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沈某提出上诉,但仍然被驳回。值得一提的是,沈某提出银行曾经向其存折补存入元,这一事实是可以通过银行流水看出来的,沈某或可抓住这个突破点,如能够证实。那银行应该合理说明为何会单独补存入元。如此,银行显然很难作出合理解释,除非银行能够提供监控视频证明银行只是少存了元,但银行已经提出监控视频不存在了。这样一来,银行必然会路出马脚。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遵循高度盖然性,不排除在银行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前提下,支持沈某的诉求。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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