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桦甸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首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行政案件。
年刘某参保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同年9月4日,刘某在长春突发疾病,通过与桦甸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联系备案后住院治疗。治疗出院后,在长春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刘某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时,将票据丢失。
年11月5日,长春市某快递公司为刘某出具了证明,证明票据丢失。医院开具了收费专用票据存根复印件及证明。
年10月23日刘某到桦甸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办理报销医疗费手续时,管理中心以无原始“吉林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为由,拒绝履行支付医疗报销费用,刘某不服向桦甸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桦甸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判决责令被告桦甸市新型农村合作管理中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支付刘某应当享受医疗报销费的法定义务。
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桦甸市新型农村合作管理中心协调其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法院履行支付刘某应当享受医疗报销费的法定义务。刘某对桦甸法院快立、快审、快结的工作态度非常满意。
来源: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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