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水平,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年民生实事安排意见》(吉政发〔〕9号)和《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脱贫攻坚最低生活保障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民发〔〕19号)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政府决定,自年8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元提高到每人每月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元提高到每人每年元。
市政府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政策、加强动态管理,切实保障好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在提标工作中,要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提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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