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有效打击私搭乱建等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桦甸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批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当事人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桦甸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主要街路两侧和居民小区及重点项目拆迁内的违法建设情况进行走访调查、排查、登记、告知拆除,全体市民要积极给予配合。对有争议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由住建部门进行合法性确认。
三、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所涉及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清理、搬移、保管,由财物所有者自行负责。
四、无法确定违法建设主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有关媒体或违法建设所在地公告,公告期满,仍无法确定的,依法强制拆除。
五、凡抗拒、阻挠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桦甸市人民政府
年7月18日
编辑/邱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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