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和司法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证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年3月18日桦甸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徐某某交通肇事案件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常务副检察长翟跃主持,办案检察官就案情、证据、适用法律及拟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详细的介绍。5名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3名人民监督员受邀参加听证会积极发表意见建议,其中人民监督员通过远程视频连线方式参与评议,值班律师、公安、被害人家属列席会议充分发表意见。
基本案情
年12月11日17时15分许,徐某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将同方向靠道路北侧推行人力三轮车的被害人潘某某撞倒,造成潘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系因交通事故造成双侧肋骨多发骨折,下腔静脉破裂,导致大出血死亡。经桦甸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徐某某主动拨打及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48元,取得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办案检察官经审查案件后,认为徐某某属于过失犯罪,无逃逸,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双方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且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符合相对不起诉的实体条件,该案件属于轻缓刑案件,为贯彻高检院“能不诉不诉”司法理念,本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拟对徐某某作不起诉处理意见。?在充分听取案情介绍后,在陈述阶段,徐某某向被害人家属深深表示歉意,认罪悔罪,争取宽大处理,今后一定做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值班律师、公安办案人、被害人家属均同意检察机关依法对徐某某作不起诉处理。听证员一致同意对徐某某作不起诉处理,为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最后,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徐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今后,桦甸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深入贯彻公开听证制度,让“阳光”与检察并行,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透明度,结合教育整顿扎实推进,更加自觉主动接受人民的监督,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感受公平正义,为建设平安桦甸、法治桦甸做出更大的贡献!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