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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纠纷泄愤男子纵火被判刑

近日,桦甸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一起因感情纠纷而冲动放火案件,被告人李某依法被判刑。

李某因与前妻宋甲某出现感情纠纷,竟来到宋乙某(宋甲某的父亲)家附近蹲守,后于次日凌晨1时许将宋乙某家苞米仓房引燃,导致苞米仓房起火,造成木棚、玉米棒芯及木材等物品被烧毁。随后,火势蔓延至宋乙某邻居田某家,导致田某家苞米仓房、烧柴堆等物品被烧毁。

田某家属报警后,桦甸市消防救援大队迅速赶到开展救援将火扑灭。经桦甸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宋乙某家被烧毁物品价值余元;田某家被烧毁物品价值共计1.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村民聚居区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放火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李某有悔罪表现,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决定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官提醒:

在法治社会中,我们要遵从法规,生活中发生感情纠纷时,莫要意气用事,一时的泄愤并不能解决问题,甚至会触碰法律的底线。应该提高法治意识,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用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处理情感,解决矛盾。

来源:吉林农村报

总编:隋二龙石巍韩铁英

编辑: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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