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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社保局通知1关于中断缴费超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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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断缴费超过三年的参保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根据《关于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持续参保缴费的补充通知》(吉人社办字[]57号)文件要求,对已参保缴费的各类个体参保人员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体续保人员,中断缴费超过3年的,自年1月1日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可按照历年缴费基数的60%、80%和%进行补缴。

一、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二、城市低保家庭成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三、残疾人,提供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

四、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开具的零就业家庭证明。

五、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提供离婚或丧偶及抚养未成年子女证明。

六、年1月1日男年龄满50周岁、女年龄满40周岁人员,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

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材料,则需要执行双基数缴费:按8%记入个人账户部分以欠费各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2%划入社会统筹部分以本人申请补缴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桦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终止办理一次性补缴的通知

自年1月1日起,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号)文件要求,对以下三种参保政策已经终止办理!

一、吉人社办字〔〕93号文: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35周岁以上女性,不分城乡、城镇户口,不分年龄,均可以按照参保当年的在职平均工资的60%、80%和%进行一次性缴费。

二、吉人社办字〔〕40号文:高校毕业生毕业以后未能及时工作的,可从毕业当月起按照历年的缴费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

三、吉人社办字〔〕41号文: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35周岁以上女性,可按照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和%进行趸缴,且实际缴费年限与趸缴年限之和不得超过20年。

以上三种参保政策均已终止办理!请广大参保群众相互告知!

桦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ND

——桦甸发布——

责编:曹铁权编辑:杨明

投稿邮箱:hdtx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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