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国乡村振兴(扶贫)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对象进行公示的公告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评选全国乡村振兴(扶贫)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人社部函〔〕3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共同组织开展了吉林省评选推荐“全国乡村振兴(扶贫)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工作。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规定的评选条件、程序和要求,采取基层推荐、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择优推荐的方式开展评选和推荐。经各地扶贫、人社部门审核上报,省评选推荐全国乡村振兴(扶贫)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了综合评审,择优确定了我省拟推荐对象并上报国家初审。
经全国乡村振兴(扶贫)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确定我省推荐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扶贫开发管理中心等4个单位作为“全国乡村振兴(扶贫)系统先进集体”候选对象、陈建生等6名个人作为“全国乡村振兴(扶贫)系统先进个人”候选对象参加国家的评选。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现按规定面向全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自年5月6日至5月11日。
公示期间,如对候选对象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实名向省评选推荐全国乡村振兴(扶贫)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反映情况要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留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匿名反映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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