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妇联、省司法厅联合开展了“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十大典型案例”征集评审工作。自年7月省司法厅与省妇联联合开展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以来,在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窗口(站、室)受理和办理的大量案例中评选出十大典型案例,于24日发布。
案例的发布,充分展示了妇联组织与司法机关以人民为中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并通过以案释法,密切妇联组织与司法机关的合作,为涉及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案件提供工作示范,对办理同类个案或解决妇女权益重难点问题提供工作指导,同时教育引导广大妇女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让广大妇女儿童普遍享受到均等的公共法律服务,进一步提升广大妇女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案例当事人均为化名)
启动“云上法庭”审理跨国离婚纠纷案
——珲春市妇联
年宋某(男)与刘某(女)在珲春市登记结婚,生育一子。自年起,宋某长期出国劳务在法国,刘某和孩子在国内,二人长期分居。年4月,宋某向珲春市人民法院起诉刘某要求离婚。法院考虑到双方结婚多年,孩子已成年,感情还未破裂,只要双方能多沟通和换位思考,还是存在和好的可能,为此法院驳回了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年,宋某再次起诉离婚。办理过程及结果
刘某接到法院通知后,到珲春市妇联咨询求助,市妇联启动了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窗口绿色通道,一方面委托窗口值班的珲春市妇联执委接待并协调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援助律师共同参加诉讼;另一方面联系珲春市法院,提出了要坚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主张,法院安排了审判委员会委员、市妇联执委王某审理此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珲春市妇联积极发挥群团工作的融合剂作用,同时发挥女性耐心细致的特点,对夫妻双方进行劝导和调解。鉴于宋某在法国,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珲春市人民法院决定启用云会议系统开庭审理本案,通过“云上法庭”,当事人可以足不出户参加开庭。经调查,自上次判决作出后的一年以来,宋某与刘某并没有相互联系,双方在经历了多年的分居生活后,已无感情,一致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无效,支持了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另外,刘某在与宋某分居期间患病住院,法院要求宋某仍应履行扶养、照顾义务,给予刘某元补偿费用。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出国务工带来的具有跨国性质的离婚诉讼案件。珲春市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导致每年出国劳务人数逐渐增多,由此引发的离婚诉讼也呈逐年上升趋势,给家庭和社会安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这也是妇联组织顺应改革需求,直面妇女民生的新课题。婚姻家庭类案件有别于其他民商事案件,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既需要发挥家事审判在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又需要修复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因此,珲春市人民法院采取调解为主,争取妇联支持与配合,妇联指派了女性调解员进行了大量耐心细致的诉前调解工作,对案件的审理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吉林省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启动以来,珲春市妇联充分调动社会法律服务资源,加大妇女儿童维权保护力度,开辟维权服务绿色通道,拓展妇女儿童维权新路径,积极参与家事审判改革,通过介入庭前调解,诉讼参与陪审,诉后延伸服务,打造了可推广、可复制的珲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新经验和好做法。依法变更抚养权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吉林市妇联
张某(原告女)与程某(被告男)于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二女。年8月15日,原告因被告出轨一气之下与其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大女由被告抚养,婚生二女由原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双方离婚后,被告就和出轨对象结为夫妻,生育一子,被告生育儿子后对待大女非打即骂,很多时候殴打的理由都很牵强,比如妈妈探望带出去吃饭晚回来十分钟也会挨打等。年3月3日,大女再次被打伤,原告得知孩子被打医院检查,经诊断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已听不到声音,原告又心疼又气愤来到了吉林市妇联寻求帮助,吉林市妇联耐心接待后将其引荐给市妇联“巾帼公共法律服务团”帮助其维权。办理过程及结果
办案律师李某某向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进行了审批。李律师在详细了解本案情况后立即起草了诉状,诉状第一项请求就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大女由原告抚养”并在当天下午将所有材料递交给法院,同时在网上进行了立案。案件正式立案后,律师第一时间通知原告,对方不同意变更抚养权,调解不成,年8月14日在丰满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官考虑对未成年的保护的问题,同意用视频替代出庭,律师告知其录制视频同时亲笔将视频所述书写成文字。年8月19日,丰满区法院作出了判决支持了原告变更抚养权的请求。年9月6日判决生效。典型意义
就本案而言这确实不是普通的抚养权变更之诉,这关乎一个孩子生命健康,以后能否健康成长的问题。为此律师在询问中特别注意比对孩子同父亲生活还是同母亲生活更有利的问题,变更抚养权之诉看似一个简单的案由,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变更成功案例并不多见,但本案大女具有法定情形,根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和第十六条第2项的规定,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打大女致耳聋和大女自愿与妈妈生活的意愿和证言。本案启示我们,家本是温暖的港湾,为人父母更应慈爱子女,呵护子女的健康成长。本案中未成年孩子遭受毒辣手段的殴打,严重违反我国优良家庭伦理纲常,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父母不但有抚养、教育、爱护子女的责任,更应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履行对未成年的监护职责。法律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父母要履行好教育保护孩子的职责,发现有侮辱妇女、虐待儿童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乃至报警。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多方联手保护受家暴儿童健康成长
——长春市南关区妇联
年5月,长春市南关区某社区居民向社区妇女儿童公共法律工作室反映,居民吕某经常殴打外孙。社区妇联主席苗某接此情况后,立即了解情况,吕某与女儿王某均为智残,王某与刘某未婚生育一子,后来分开,孩子由刘某抚养,因刘某要落户口去做亲子关系鉴定,鉴定结果孩子不是其生物学父子关系,年4月18日刘某提起民事诉讼,后经协商,孩子由王某抚养。年王某结婚,但现任丈夫不接纳孩子,孩子只能与姥姥吕某共同生活,吕某因家境困难无力抚养,经常将怨气撒到孩子身上,对孩子非打即骂,孩子身上经常出现轻紫伤痕和流血现象,孩子不敢承认是姥姥打伤的,邻居看着很气愤遂向社区妇女儿童法律服务工作室反映求助。办理过程及结果
苗某接此情况后,立即联系社区律师和辖区派出所民警进行入户走访,经调查了解,吕某实施暴力行为属实。社区妇联主席与律师、民警上门开展调解工作,对吕某的暴力行为给予批评教育,但因吕某性格、智残及家庭状况等原因,收效甚微。社区党委将此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党委组织民政、妇联、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处理方案,一是由派出所负责为其办理户口;二是由社区负责了解是否有其他亲属愿意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三是由街道民政科负责与社会福利机构联系,解决孩子的生活学习问题。经过多次沟通协调,户口办理完毕,孩子的姨姥同意作他的监护人,长春市社会福利院也同意接收。6月28日,街道、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和孩子姨姥共同将孩子送往长春市社会福利院。典型意义
本案受害者为未成年人,施暴者和受害者母亲均为智力残疾,不具备监护能力。如果对二人进行批评教育、出具告诫书或者为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能解决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问题,也不能有效改变受害人生活学习现状。办案人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为其提供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角度出发,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协调相关部门,为受害者解决现实问题,帮助其摆脱受暴环境,开始全新生活。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共同的责任,此案投诉者能够向相关部门反映发生在身边的家庭暴力行为,显示了公民在反家庭暴力中积极作用。社区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落实首接责任,第一时间提供帮助,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协调,推动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共同发挥作用,合力解决孩子的现实问题,切实履行了《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职责,帮助受害儿童顺利回归正常学习和生活具有指导实践作用。我的耕地谁作主妇联依法来帮助
——前郭县妇联
年12月13日,前郭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妇女儿童服务窗口接待了一位特殊的访客——查干湖镇村民王某。据王某介绍,年农村土地分地时她家未分到地,后经与村里协商,于年她家分得三口人的地,即王某父母和妹妹,她和另一个妹妹未分到土地。现在,她想争取自己应得的那份土地,在得知县妇联有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窗口,便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来到窗口寻求帮助。办理过程及结果
窗口值班人员妇联干部吴某热情接待了王某,对她的诉求进行了详细记录并及时向县妇联进行了汇报。县妇联与镇、村两级妇联进行了沟通,了解到当年王某家生活困难,她在家中排老大,妹妹又是超生。年王某和一个妹妹户口曾迁出,年王某户口再迁回到查干湖镇。随后县妇联与公安局户籍科沟通确认王某户籍所在地为查干湖镇某村。经与村委会沟通协商确认,年划分的土地属于王某父母和王某本人,不属于其妹妹。现已将结果告知王某,她表示会同家里协商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问题。典型意义
受理此案后,首先了解本案属于已颁发土地权属证书的土地权利争议案件,是妇联组织重点推荐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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